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节约学校资金,提升全校实践教学的质量,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以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维修工作。
第四条当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同时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报告。
第五条保修期内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其管理员负责联系供货厂家直接进行。保修期外的由其管理员负责组织初步检查,不需支付维修费用的直接维修;需要支付维修费用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六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验收单》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七条一次性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报修单位审批;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审批;在5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特别大型维修项目由学校办公会议审批,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学院专项维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需要支付维修费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在维修过程中,应有管理员在场,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由报修单位送入废旧品仓库。
第十条报修单位在维修结束后,须对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调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管理中心将《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验收单》记录原件存档,相关实验室保存复印件,并在每学年末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处凭已验收签字的《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验收单》和维修所更换的新零部件相关票据(发票、入库单等)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理工学院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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