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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发布部门: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来源: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教学管理部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院领导和学校教学管理部审核确认后报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备案。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四条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采购办统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销单位适量采购。

            第五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及处置

            第六条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从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并专人保管。存有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钢瓶必须单独存放,不可放在一起,尽量与实验场所隔离,存放处保持空气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条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依照GB/T31190规定进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学院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学院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