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训)室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训)室建设工作的科学性,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经研究决定成立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
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训)建设有关标准,紧密结合学院实际,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咨询、论证、监督、审议、评估、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实验(训)室建设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原则,由学院从各系(部)、处(室)的专家、教授、实验(训)室建设负责人中选聘并发聘书。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四条 把握国内外有关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各系(部)实验室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根据各系(部)提交的有关实验(训)室建设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实地考察,在主任的领导下作出论证意见,评定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方案,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上级领导批示。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各系(部)、机关处(室),需经上级领导审核转发。
第七条 各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所在系(部)、机关处(室)对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八条 对参与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审议与论证的本组织机构成员,学院给予适量工作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实验(训)室建设指导委员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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