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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来源: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字体大小: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主管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与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承担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员向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职责是: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实验室所属主管单位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及实验室的安全职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安全管理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管理员有权制止与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基本知识并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操作规程;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实验室人员需了解易燃易爆品的有关知识及消防知识。实验室内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检查电源情况,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及用剩物,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危险废弃物及危险用剩物的处理处置、流向须做好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废弃物盛装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并且需外加贴标签标明废弃物的成份,废弃物存放点要设置警示标识。定时定量清理废弃物,分类收集,妥善贮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奖惩

    第十四条 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被盗等事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天院工业〔2011〕6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