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落实《广州理工学院关于“引企入校 校企合作”工作指引》(广州理工〔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企入校的管理工作
(一)实验管理中心是“引企入校、校企合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入校企业统筹、实践教学等事项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合作办公室参与引企入校的资质审查与协议协商工作,学校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引企入校、校企合作”项目。
(二)二级学院为引企入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联系引进对口合作企业,开展相关背景调研,做好引企入校日常管理。
(三)后勤办负责入校企业的水电配套、物业管理和驻校员工住宿管理等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入校企业的人员管理、财产安全防范、防火防盗、车辆、物流等安全监管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审核等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校企合作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引进企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二)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导向且具较好发展潜力。
(三)愿意与学校进行深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实现校企合作共赢。
(四)有专门的实践指导人员、完善的实践教学计划及考核制度和措施。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执行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六)能提供与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
(七)凡有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可引进学校:
1.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的企业。
2.大型生产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
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的企业。
4.生产、经营、运作与实践教学没有关系的企业。
5.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
6.其它不适宜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向学校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引企入校、校企合作”申报审批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二级学院与企业的合作协议(送审稿)。
(三)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广州理工学院“引企入校 校企合作”工作指引》附件“校企合作双方拟投入资源列表”进行协商,确定校企合作双方的资源投入。
第五条 合作期限
原则上每期合作期限为3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合作期限。
第六条 引进企业的批准
按照《“引企入校、校企合作”申报审批表》流程,经实验中心、社会服务合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企业使用学校提供场地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须缴纳综合管理费,缴费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企业深度融入学校人才协同培养工作的,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考核与退出机制
(一)校企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责任单位)应与企业共同拟订学年度工作计划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二)实验管理中心应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的校企合作项目将启动企业退出机制。
(三)企业退出审核小组由申报单位及各审批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负责退出各项事宜的办理,并确认企业的合法退出、确认合同协议的有效终结,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理工学院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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