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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课程设计(实训)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发布部门: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来源: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设计(实训)是专业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实训)能够加深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提高课程基本知识的应用能力。为规范我校课程设计(实训)工作,提高课程设计(实训)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设计(实训)范围包括专项课程设计、综合性课程设计、专项工程(专业)训练、综合性工程(专业)训练、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等。

    第二章 教学目的

            第三条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的设计思想、科学的研究方法、良好的工作作风以及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加强学生对所修课程以及相关课程的理解,训练并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训练设计、计算分析、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撰写论文的基本功。

            第五条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技能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课程设计过程,使学生掌握设计方法及步骤,得到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的初步锻炼。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课程设计(实训)必须有教学大纲、任务书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课程设计(实训)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设计(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需明确规定课程设计(实训)的目的、主要内容、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等。

            第八条课程设计(实训)指导教师应给参加课程设计(实训)的每一个学生发放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内容包括:设计(实训)题目、原始条件及参数、要求完成的主要任务(如:设计方案的选择与确定、设计计算、图纸绘制、程序编制、说明书撰写等具体要求)、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课程设计(实训)的难度和工作量应科学、合理,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突出学生实践能力、设计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原则上学生应在指定的设计(实训)教室或场地进行课程设计(实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课程设计(实训)过程的管理。

    第四章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一条课程设计(实训)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确保课程设计(实训)质量,各学院应选派学术水平较高、“双师型”教师、教风严谨的教师作为课程设计(实训)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在一个课程设计任务周期内,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自然班,可以两名及以上教师指导一个自然班。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选择题目,确保题目质量。

            (二)对学生出勤、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三)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课程设计(实训)。

            (四)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实训)进行考核。

            (五)设计(实训)结束后,做好资料收集及整理工作,交学院存档。

    第五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尊重课程设计(实训)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有勤于思考、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学习态度。对有抄袭他人设计(实训)作品、代做等行为的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不及格记成绩,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敢于创新,勇于实践,注意培养创新意识和工程意识。

            第十七条扎实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概念清楚,设计计算正确,(设备或装置等)结构设计合理,实验数据可靠,软件程序运行良好,绘图符合标准,课程设计(实训)报告书撰写规范。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课程设计(实训)的成绩评定要严格、规范。根据学生设计(实训)作品完成质量及答辩(口试或其他考核方式)情况,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实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课程设计(实训)为2周及以上的,应对学生进行答辩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在课程设计(实训)期间,缺席课时超过1/3以上者(含病、事假),取消其课程设计(实训)考核资格。课程设计(实训)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计分,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学院课程设计(实训)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