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习教学工作,保障实习安全有序开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范围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实习按集中与分散两种方式进行,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四条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五条做好学生权益保障。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六条加强跟岗、顶岗实习管理。跟岗、顶岗实习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
第八条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各学院建立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
(三)审查实习教学大纲,审核实习计划。
(四)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五)组织开展实习基地评估工作。
(六)协调解决实习工作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学院职责
(一)负责学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二)制定学院实习工作实施细则。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四)确定实习日程,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与有关部门或实习基地联系,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内容、工作时间,开展实习纪律、安全教育。
(六)审核实习场所,深入实习现场,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七)对实习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犯有错误的教师、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八)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九)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实习总结,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实习基地的要求
学院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要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与经验、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与实习指导书,制定实习考核办法,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三)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实习生活,爱护学生,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
(四)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五)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六)在校外实习时,实习方式无论是分散或集中,指导教师都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实习,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确保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建立与实习单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七)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总结,交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二)通过参加生产管理、科研项目、现场观摩等,学习掌握相关的科研方法、生产知识、管理知识、调研方法、实际操作技能。
(三)在实习过程中,做好记录,积累素材,实习结束,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实习过程中,自始至终既要深入实际勇于实践,又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是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应根据学生技能操作、成果、实习日志、实习周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计分,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缺席课时超过1/3以上者(含病、事假),取消其实习考核资格。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利用寒暑假自行到企业实习且实习时间达到实习大纲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转换相应的实习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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