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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发布部门:实验管理中心 来源: 实验管理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条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良好的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毕业论文(设计)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针对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作假行为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作假:

    (一)由他人代写、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伪造数据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将他人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程序软件、设计方案、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实验成果使用的。

    (三)通过复制或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或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方式用于自己论文中,论文检测时全文文字复制比占全文30%(不含)以上的。

    (四)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隐瞒不利数据等行为。

    (五)其它由广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作假行为预防

    (一)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监督各学院的学位论文规范管理工作,并负有对各学院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二)指导教师在把握好学生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负有对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防范教育的责任。详细要求如下:

    1.在学生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作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防止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2.在学生做学位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在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提高学位论文作假防范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立即责令学生修改论文。

    3.学位论文答辩前,各学院组织教师互相抽查学位论文,并采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检测,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写论文,否则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第五条作假行为举报

    (一)举报受理机构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要求及形式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和有效线索。

    (三)认定机构

    针对举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提出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二)作假行为轻微者,由各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等处理。

    (三)作假行为严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在读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行为属实,报学校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使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六)对于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多发、影响恶劣的学院负责人、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本细则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