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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发布部门: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来源: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实验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三条各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可增开选做实验。

            第四条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各门实验课学时、项目数应在实验教学进程计划书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学院自行联系,报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各学院要制定实验研究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三章实验教学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主要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课的课内实验。根据实验的目的、要求及内容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实测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等。

            (一)演示性实验:教师进行操作,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介绍方法。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自己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进行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实测性实验: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测量,获取相关数据,绘制图表或进行方案设计。

            (四)验证性实验:根据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学生操作、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方法和技能,掌握实验数据的处理方法,撰写规范合格的实验报告。

            (五)综合性实验: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理论和实验课学习,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

            (六)设计性实验:给定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施,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

            (七)创新性实验: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第四章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一份本实验室存档。

    第二节 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指导教师一般应为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初次参加实践教学指导工作的教师或承担新开课实践教学的教师经学院审核认定方可参加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准备阶段,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准备实验素材、部署实验环境等等。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注意事项等等。

            第十九条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程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条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立即予以追查,令其作出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具体情节报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给学生,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信息化工具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照规定及教师要求做好实验场地清理。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准时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实验。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计分,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

            第二十九条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并按一定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相应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相应理论课程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3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3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该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可行的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从“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对各学院实验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给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适当聘请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教师)作为我校实验教学指导教师,但各学院应加强资格审查和教学指导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要通过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联合攻关、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实验等途径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学校师资队伍适应学校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实施细则,报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解释。